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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轮胎企业在美诉讼获初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1 浏览次数:95

美法院驳回美商务部对华非公路轮胎实施反补贴征税

中化新网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当地时间8月4日判决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非公路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构成双重征税,应停止对两家中国轮胎企业征收反补贴税。对美国商务部提起诉讼的两家中国轮胎企业在此案件中获得阶段性胜利。8月20日,业内人士就此案件发表观点认为,如果此案件中国企业最终获胜,不仅是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反补贴案件诉讼中第一次赢得胜利,而且对我国其他企业运用WTO规则依法维权也将起到示范作用。

根据美国商务部原来的决定,美对自中国进口的非公路轮胎不仅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还要征收反补贴税。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决了美国商务部作出的这项决定。据了解,反补贴税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种,美商务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法院认为,在目前缺乏准确计量双重计算程度的技术手段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支持反补贴不适用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但此判决只限于对反补贴提出诉讼的公司,只有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和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被排除在反补贴裁令之外。而中国其他轮胎企业必须继续支付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8月4日起在30日内作出答复,其他相关各方在两周内可对此判决提出评论意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在3个月内作出终裁。

据知情人士介绍,美国商务部有权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更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非公路轮胎的“双反”决定还需面对漫长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业内人士就此分析认为,如果中国企业最终获胜,将是一个重大突破,必将极大地坚定中国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中国可以以此案为契机,作为向WTO提供裁决的有力证据,从而促使美国尽早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目前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此案件将成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补贴案的典型案例。同时,业内人士表示,国内轮胎企业应该依法合规地参与国际竞争,经营方式应更加国际化,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树立中国产品的品牌形象。

新闻链接

2007年6月18日,美国帝坦国际轮胎公司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对中国产非公路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此案成为美国对中国轮胎的首次反倾销调查。6月29日,国内30多家主要轮胎企业和部分出口经销商达成协议: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牵头,进行无损害抗辩。2008年8月15日,ITC就中国非公路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公告,裁定中方输美涉案产品对美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此次“双反”案件终裁令:裁定补贴税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45%,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14%,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6.85%,其他企业5.62%;倾销税率贵州轮胎5.25%,河北兴茂29.93%,天津国联8.44%,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不构成倾销,其他23家单独应诉企业12.91%,未应诉企业210.48%。此后,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及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起诉美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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